冯治安简介
基本资料
中文名:冯治安
别名:冯治台,冯仰之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河北省故城县东辛庄村
出生日期:1896年12月16日
逝世日期:1954年12月16日
职业:军人
主要成就:与日军血战
追赠:陆军二级上将
人物生平
冯治安,原名治台,字仰之,河北故城县东辛庄村人。1896年12月16日(清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出生。其父冯元玺家境清苦,直到10岁左右才让冯治安上了两年私塾。
冯治安14岁时冯玉祥到河北景县招兵,冯觉得当兵“能吃饱饭,不用伺候人”,遂前往投效。因身材瘦小未录取,在冯的哀求下,募兵官给他写了一个凭证,发给他两块银元,让他过完年自己去北京投军。
1912年3月,冯治安被冯玉祥收录,编在备补军前营为伙夫。那年冯不足16岁。因治台与官名制台同音被冯玉祥改为治安。翌年在第二营为哨兵。
1912年5月。他随军调到京西三家店,保护陆军部的军械局。冯治安身体魁梧,精力充沛,勤奋好学。他在炊事班利用工作间隙,把冯玉祥编写的800字课本背熟,能讲解,能默写。冯玉祥编写的战斗射击歌、利用地形地物歌,连同滦州起义前编的爱护百姓歌,一并谱以基督教赞美诗的调子,冯治安均很快就会唱,会默写,会讲解。
1914年冯玉祥部调入
主要成就
冯治安有一颗炽烈的爱国心,对日本帝国主义鲸吞中国的狼子野心十分愤慨。1933年他率部参加长城喜峰口抗战,与日寇多次血战,据说一夜之间用大刀砍杀日寇5000人。1937年“七七”事变爆发前,何基沣旅长向冯治安(师长)报告敌情后,冯星夜赶抵驻地布置了应战准备。他下令说:此地为平津咽喉,华北锁钥,至关重要,务必固守,不准日军一兵一卒进入,不准放弃一寸国土。他命令驻宛平的吉星文团长:一旦日寇挑衅就坚决反击,为维护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可采取武力自卫断然处置,设若冲突,卢沟桥即是你们的坟墓。吉星文团在冯治安、何基沣指挥下,打响了神圣的全民族抗战第一枪。中共中央对冯治安坚决抗战给予了高度评价,在通电中说:“我们应该赞扬和拥护冯治安部的英勇抗战。”这是党和人民对他抗日爱国热情的肯定。
抗日战争期间,冯治安与中国共产党和新四军保持了较好的统战关系。何基沣秘密访问延安后向他报告了此行经过,并建议他仿照共产党和八路
人物轶事
宽仁对待下级
冯治安的妻子解梅为故城县东三务村人,其父为义和团大师兄,被本村王姓洋教徒引官兵杀害。解家结上冯治安这门亲后,总想报仇,但冯极力劝阻,至终不允许对王家有报复行动。
故城县郑家口镇的一些巨商常勾结税局,偷逃税款。新县长边树栋力图整治。富商们便买通一盗窃惯犯让其说冯治安妻弟为“窝主”。边县长传冯妻弟到堂。对证后并无此事,放其回家。富商们立刻把此事大事渲染报于冯治安,以为冯会勃然大怒,不料冯竟说:“既然证明我内弟是无辜的,况已然释放,也就算了。”
富商们决计破釜沉舟,便又唆使盗窃惯犯改说冯舅父是“窝主”。边县长只得又传冯舅父。对证后无此事,放其回家。富商们连夜报于冯治安。冯命人将此事写成公函,送到天津河北省政府于学忠处。经调查知道官绅斗法,自己受了劣绅利用,立即复电于学忠,表明对边官的同情,不再追究。
1936年冯治安兼河北省主席后,曾到边树栋新任职的井陉县视察,冯详察了他的政绩,认为廉政有为
家庭成员
兄妹
冯治安共有兄弟六人、妹一人。冯行二。其中生母袁氏育有四男一女,长兄兰台,三弟宗台、四弟银台,妹素贞。
子女
冯治安元配夫人解氏育二子五女,长子炳桐(已故)、长女炳云、次子炳瀛、次女炳琴、三女炳如、四女炳馨、五女炳津。除次女炳琴随夫去台外,其余均在大陆。
从配夫人陆素娟抗战期间因肺病逝世,和冯没有子女。
从配夫人沈丽英育一女三子,俱留美国,长女炳燕在华盛顿某医院任职;长子炳南在洛杉矶任桥梁工程师;次子炳鄂(已故)在加州大学从事科研;三子炳华原在美国之音电台,因不愿充当反华宣传工具,已辞职他就。
冯治安还有一夫人梁韵秋,生有一女,现在台湾,原名叫梁燕燕,又叫彭佳玉,毛彭佳玉。1986年,回大陆认宗,改名叫冯炳玉。
人物评价
冯治安为人敦厚,作战勇敢,深为冯玉祥所赏识。被誉为西北军中期“五虎上将”之一。中原大战时,冯玉祥大败,麾下将领孙连仲、梁冠英、吉鸿昌、张印湘等人纷纷叛冯投蒋,冯治安仍忠于故主冯玉祥,对蒋介石封的高官坚辞不就,在西北军系统中被传为美谈。西北军解体后保存的唯一“正宗”,被孙良诚、吴化文、郝鹏举、张岚峰等西北军老将领异口同声拥戴他担任拟议中的“西北军大同盟”领衔人。
海峡两岸都认定他是因优柔寡断而铸成大错,都否定他。在蒋介石集团看来,大将军持旄领军,理应血战沙场,胜要胜得光辉,败也要败得磊落。而冯治安呢,一枪未发,被共产党呼啦啦拉走了数万人马,导致淮海大战开局受挫、全线震动。况且,蒋介石早就警告过冯治安:何基沣有严重共产党嫌疑,要他查办,可冯治安不但不办,还要力保,还要重用,结果养虎贻患,变生肘腋,遂不战而垮,垮得何等窝囊!何等丢人!总之,冯之败非战之罪,乃是因“容共”而“自坏”,咎由自取,应予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