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汝璈简介
基本资料
中文名:梅汝璈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
出生日期:1904年11月7日
逝世日期:1973年4月23日
职业:原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国法官
毕业院校:清华大学 斯坦福大学 芝加哥大学
主要成就:参与了举世闻名的“东京审判” 对日本甲级战犯定罪量刑作出贡献 为中国外交和法制建设作出贡献
代表作品:《现代法学》《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等
民系:江右民系
儿子:梅小璈
人物生平
梅汝璈(1904—1973)字亚轩,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中国法学家及律师,曾代表中国参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之审判日本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1924年毕业于清华学校(清华大学前身)后,赴美国留学,先在斯坦福大学文学院学习,后入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专攻法学,以优异成绩荣获法学博士学位,这年他才24岁。
1928年,梅汝璈学成回国,先后在武汉大学、山西大学、中正大学、南开大学、复旦大学当法学教授,并长期担任国民政府立法院委员之职,对于各项法规的制定与推行,多有胜人一筹的贡献。
抗日战争胜利时,他代理立法院外交委员会主席;梅先生因为是我国法学界权威,翌年被任命为我国参加“远东军事法庭”的首席审判官。
1948年底,南京政府任命梅汝璈为行政院政务委员兼司法部长,并电催他回国履新,他托词迟迟不到任。
1949年6月,梅汝璈开始了弃暗投明的行程,从日本南去香港;一到港岛,即与中共驻港机构取得了联系,随之通过新闻界公开
主要作品
梅汝璈的主要著作有:《现代法学》(上海新月书店1932年)以及《最近法律学》、《法律哲学概论》,用英语撰写的著作《中国人民走向宪治》、《中国战时立法》,等等。
论文主要有:《训政与约法》(1930年)、《盎格罗·萨克逊法制之研究》(1931年)、《陪审制》(1931年)、《中国旧制下之法治》(1932年)、《中国与法治》(1932年)、《现代法学的趋势》(1932年)、《对于刑法修正案初稿之意见》(1933年)、《宪法初稿中“宪法保障”篇之批评》(1933年)、《英国民事诉讼之新秩序》(1933年)、《拿破仑法典及其影响》(1933年)、《刑法修正案初稿》(1934年)、《刑法修正案中八大要点评述》(1935年)、《宪法的施行问题》(1935年)等。
此外尚有东京审判结束时发表的《告日本人民书》(1948年12月2日载于《朝日新闻》),1962年为揭露日本右翼势力复活军国主义阴谋而写的《关于谷寿
人物评价
梅汝璈同事、资深外交官、国际法学家厉声教评价道:“梅汝璈先生晚年,虽然境遇诸多坎坷,但仍能抛却个人荣辱,不悲观,不怨怼,一心要为国家为民族保存近代中国的珍贵史料,为后人不忘前事,不再重蹈被侵略被侮辱的覆辙,留下了宝贵的遗产。我认为,梅先生就像陆游意象中的梅花,中华民族无数文人骚客顶礼膜拜的梅花,即便粉身碎骨化作了滋养新芽的尘土,那凌寒的傲骨,那经霜的芬芳,终将永垂不朽。”(厉声教评)
梅汝璈之子梅小璈评价道:“综观父亲行迹,与众多经历着社会巨变的知识分子一样,他始终处于时代和历史生成的矛盾中。在传统家国情怀和英美法治理念之间,在作为受害国代表的复仇意愿和法官必须不偏不倚的身份要求之间,这种精神困境,生活在相对平稳状态下的人们,未必能够体会。”(梅小璈评)
《环球人物》撰文评价称,梅汝璈名字出现的频率和受关注的程度,基本上是中日关系的晴雨表。中日关系紧张时,他便被人翻出来说;中日关系缓和时,他便成
东京审判
慨然受命飞赴日本
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最后一个法西斯国家——日本已临大厦之将倾。1945年7月26日,美、中、英三国政府签署了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8月8日,苏联宣布加入该公告。公告第十款规定: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争罪犯,将处以法律之裁判。
1946年2月15日,盟军统帅麦克阿瑟根据各盟国政府的提名,正式任命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十一名法官:中国的梅汝璈,澳大利亚的韦伯,美国的希金斯,英国的帕特里克,苏联的沙阳诺夫,法国的柏乃尔,加拿大的马克杜古,荷兰的洛林,新西兰的诺斯克鲁夫特,印度的帕尔,菲律宾的哈那尼拉。
对于政府与国人赋予的重任,梅汝璈欣然接受,向前来采访的记者慷慨吐露心迹:"审判日本战犯是人道正义的胜利,我有幸受国人之托,作为庄严国际法庭的法官,决勉力依法行事,断不使那些扰乱世界、残害中国的战争元凶逃脱法网。"他认为,法官应当具有
家庭关系
其兄弟姊妹在台湾,武汉,美国等。故居附近无亲兄弟姊妹。其中一个弟弟曾担任过武汉大学教授。姐姐曾在美国担任医学教授。现大多已过世。
儿子:梅小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