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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家瑾(谢家瑾年龄)

淘名人 2023-04-03 热度:

物业管理条例对谁有约束力

据建设部总经济师谢家瑾介绍,《物业管理条例》所确立的七项基本制度是:

一、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存,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

二、业主公约制度。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并遵守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提倡业主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物业承接验收制度。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应当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资料。

五、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90年末有物业法吗?

好像没有。2003年才颁布。

物业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是2003年6月8日正式开始实施; 在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版本;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2007年3月16日,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更改。

另当时的中国物业协会官方(当时协会会长是谢家瑾),比较提倡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意识。所以当时也将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拓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04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历年飞标司司长都是谁?

建设部设12个职能司(厅):

纪检组组长: 姚 兵

总工程师 : 王铁宏

总经济师 : 谢家瑾

总规划师 : 陈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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